【垃圾分类】上海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新闻资讯     |      2020-11-21 14:52:38    |    上海废品回收网

  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 姚丽萍)今天上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二审。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本次修改的主要思路有五点:一是突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二是强化全程分类管理的要求;三是强化政府推进垃圾管理的责任要求;四是强化社会参与的意识;五是进一步完善草案文本结构以及表述的逻辑性。

  谁是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草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