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发展改革委消息,江苏发展改革委发布《征求对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声明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建立差异化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对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就地处理,可降低一定比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标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标准。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送到垃圾处理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向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提供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等服务,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缴纳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以市场调节价为准,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区、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收取,并使用“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经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服务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单、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相结合。对城镇居民和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以按户或人工单位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垃圾产量实行计量收费;对于单位来说,可以根据员工数量、业务和办公空间,或者根据垃圾产生量进行收费。
第七,建立差别化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对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就地处理,可降低一定比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额加价收费机制,提高t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地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收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独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各地应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支持全面有效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对拒绝缴纳或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以纳入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并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已经实施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农村环境改善。在城乡垃圾收运体系不完善的农村,可以按照村民自治、一案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管理。